中国政府奖学金申请办法
2006-04-09 00:00
“中国政府奖学金”系中国教育部根据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签订的教育交流协议或达成的谅解对外提供的奖学金项目,分为全额奖学金和部分奖学金。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秘书处负责中国政府奖学金留学生的招生工作及日常事务的管理工作。

  一、 招生类别及奖学金期限

 

学生类别

专业学习年限

汉语补习年限

奖学金期限

1

本 科 生

4 - 5学年

1 - 2学年

5 - 7学年

2

硕士研究生

2 - 3学年

1 - 2学年

3 - 5学年

3

博士研究生

3学年

1 - 2学年

4 - 5学年

4

汉语进修生

1 - 2学年

 

不超过2学年

5

普通进修生

1 - 2学年

1学年

不超过2学年

6

高级进修生

1 - 2学年

1学年

不超过2学年

  汉语补习安排在专业学习之前。如所学专业可以直接用英语授课,则不安排专业学习前的汉语补习。奖学金期限为录取时确定的学习年限。

  二、申请途径和申请时间

  申请人可通过本国负责派遣留学生的政府部门或当地中国大使馆提出申请,申请时间一般为1月初至4月中旬。

  三、申请人资格

  1、须为非中国籍公民,身体健康;

  2、申请人的学历和年龄要求:

  a. 来华读本科者,须具有高中毕业学历,成绩优秀,年龄不超过25周岁;

  b. 来华攻读硕士学位者,须具有学士学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

  c. 来华攻读博士学位者,须具有硕士学位,年龄不超过40周岁;

  d. 作为汉语进修生来华学习者,须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35周岁;

  e. 作为普通进修生来华学习者,须具有大学二年级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45周岁;

  f. 作为高级进修生来华研修者,须具有相当于硕士研究生毕业以上的学力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年龄不超过50周岁;

  四、奖学金内容、标准

  (一)全额奖学金

  1、 免交注册费、学费、基本教材费、住宿费;

  2、 提供与中国学生同等的公费医疗服务;

  3、 按月发给奖学金生活费,标准为(人民币/月):

  a 本科生: 800元

  b 汉语进修生: 800元(大学二年级以上在校生或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力者为1,100元)

  c 硕士研究生、普通进修生: 1,100元

  d 博士研究生、高级进修生: 1,400元

  4、来华时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a 来华学习期限为6个月以内者:300元

  b 来华学习期限为1学年以上者:600元

  (二)部分奖学金:为全额奖学金中的一项或几项内容。

  五、申请材料

  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中国政府奖学金申请表》(由留学基金委统一印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用中文或英文填写;

  2、经过公证的最高学历证明;如申请人为在校学生或已就业,需另外提交本人就读学校出具的在学证明或就业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中英文以外文本需附中文或英文的译文;

  3、经过公证的高中会考成绩单(申请读本科者)或学习成绩单(其他类别学生);中英文以外文本需附中文或英文的译文;

  4、学习、研究计划(本科生不少于200字,进修生不少于400字,研究生不少于500字);用中文或英文书写;

  5、申请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者和申请作为高级进修生来华学习者,须提交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用中文或英文书写;在中国境内申请硕士、博士研究生奖学金者,须出具拟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

  6、申请学习音乐专业的学生须提交本人作品的盒式录音带1盘;申请学习美术专业的学生,须提供本人作品的彩色照片6张(2张素描画,2张色彩画,2张其他作品);

  7、《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由中国卫生检疫部门统一印制)复印件;用英文填写;

  申请人须严格按照《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中要求的项目进行检查。缺项、未贴有本人照片或照片上未盖骑缝章的《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无效。鉴于检查结果有效期为6个月,请申请人据此确定本人进行体检的时间。

  上述申请材料由负责办理招生事务的中国驻派遣国大使馆或派遣国驻中国大使馆于2002年4月30日前送达留学基金委。留学基金委不受理个人的申请。

  六、学习院校及专业的选择

  申请人可在中国教育部指定的88所高等学校范围内填报3所志愿院校和1个志愿专业。请查阅《中国接受奖学金留学生院校及专业介绍》(可从留学基金委网上/www.csc.edu.cn/查询),并严格按其中列出的学校和专业目录填写学校和专业名称。

  七、录取及通知

  留学基金委将对奖学金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然后根据申请人条件并参照本人志愿,将申请材料转送有关学校,由学校决定是否录取。如申请人已事先与学校取得联系并得到入学许可,请在申请材料中附上学校的有关证明,以便留学基金委商有关学校录取。

  申请人条件不符合招生规定或申请材料不全,留学基金委将不受理其申请。

  已经获得中国高校录取的奖学金申请人,经中国教育部批准后即被正式录取为中国政府奖学金留学生。

  留学基金委将在7月31日前将《录取名单》、《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寄送承办招生工作的中国驻派遣国大使馆或派遣国驻中国大使馆转交各国留学生派遣部门,由各国派遣部门将上述文件转交学生本人。

  八、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处来华部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160号 邮编:100031

  电话:0086-10-66413253, 66413132

  传真:0086-10-66413255

  E-mail: Laihua@csc.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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