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使馆信息
  • 中菲关系
  • 领事服务
  • 了解菲律宾
使馆信息
大使致辞
大使简历
大使讲话
历任大使
联系我们
使馆发言人表态
领事服务
重要通知
领事证件
领事保护与协助
领侨动态
联系我们
相关链接
了解菲律宾
基本情况
领馆链接
中国驻宿务总领事馆
中国驻拉瓦格领事馆
中国驻达沃总领事馆
相关链接
首页 > 中菲关系 > 教育交流 > 留学回国
  • 留学回国(2025-06-26)
留学回国
2025-06-26 14:11

一、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大海外留学人才引进工作力度,加强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支持,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人口计生委、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侨办、中科院、外专局、外汇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经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


    留学人员是我国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吸引广大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创业或为国服务,是我国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途径,也是新形势下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回国创业逐渐成为留学人员报效祖国、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式。支持广大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参与创新型国家建设,有利于学习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利于推动我国企业自主创新、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以创业带动就业,对于推动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按照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的要求,结合新时期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特点,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

     1、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是指海外留学人员以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回国创办企业。留学人员企业一般要由留学人员担任企业法人代表,或者留学人员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及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企业总投资的30%以上。

     2、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工作方针,按照“拓宽留学渠道,吸引人才回国,支持创新创业,鼓励为国服务”的工作要求,围绕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崛起、东部地区率先发展和行业振兴等战略规划,创造和利用更多支持条件,全方位、多渠道、多层次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予以扶持。通过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努力实现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提高整体自主创新能力、优化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人才支持。

     3、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要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人才效益相结合,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项目要大力支持,并通过企业发展培养出一批掌握尖端科技的创新型人才和善于经营管理的领军型人才;坚持国家战略与区域规划相结合,优先支持我国急需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地方振兴进程中的重点产业项目;坚持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以政府投入引导、带动社会投入支持留学人员创业;坚持优化环境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在提供优惠政策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坚持个人素质与创业前景相结合,在考虑企业科技成果创新性的同时,注重留学回国人员的诚信记录和能力水平的综合评价。

     4、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必须营造有利于创业的良好环境。要不断创新政策、完善体制、强化服务、优化环境,为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提供优惠的政策支持、良好的生活保障和优良的服务环境,积极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留学人员创新创业体系,逐步发展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留学人员高新技术企业,培养一批专业素质高、技术前景好、海外联系广、熟悉国际运作规则的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二、积极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提供政策支持

     5、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研究制定专项创业支持计划,有针对性地重点引进一批本地区发展急需和紧缺的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各地区要积极加强创业载体建设,依托当地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农业科技园区等创业载体,大力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创业。

     6、国家实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留学人员企业,在创办初始启动阶段予以重点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可为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提供一定数量的创业启动资金,并为领军型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及其创业团队成员提供一定数额的安家费或租房补贴。

     7、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和鼓励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社会团体、自然人等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事业,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拓宽融资渠道。

     8、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创业贷款管理,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研究探索“银行+担保+额外风险补偿机制”的贷款模式,加强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金融服务。鼓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再担保服务。

     9、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企业可以按规定参与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研项目等,对进入各类园区孵化或转化的科研项目给予减免场地租金等优惠。

     10、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11、外籍或取得海外永久居留权的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在国内取得的合法收入,依法纳税并持有税务部门出具的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后,可全部兑换外汇汇出境外。在售付汇管理上,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12、回国创业留学人员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创业,可享受各地政府优先供应土地等政策。留学回国人员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利用荒山、滩涂等特殊土地开发农业、林业项目,但不能抵押、转让、转租土地,不得改变用地性质。

     13、留学人员企业参加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支持。

     14、鼓励留学人员企业申请专利,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与核心技术的专利保护,加大对留学人员企业专利申请的支持力度。回国创业留学人员的技术成果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作价入股投资。

     15、积极鼓励留学人员企业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鼓励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海外博士后进站开展科研活动,并对进站的海外博士后给予经费资助。

    三、积极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营造良好环境

     16、对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坚持来去自由的原则,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出国学习、考察,参加有关学术活动等正常业务活动,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先办理。

     17、回国创业留学人员本人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经本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核后,可在创业地或其本人原籍户口所在地落户,也可在其本人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其中,北京市、上海市应当结合本地对人才的需求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综合承受能力,制定对非在本地注销户口或原籍不在本地的回国创业留学人员的户口迁移政策。夫妻双方在国外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按政策生育或在国外期间生育及在国外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要按照国家及本地区有关规定在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其子女回国,可按照国家及本地区的有关法律政策规定,随父母在当地落户。

     18、回国创业留学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中国境内各项社会保险(有社会保险双边或多边互免协议的除外),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等,缴费年限以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为准。

    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可凭劳动、聘用等有效合同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证明在当地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非本地户籍的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可以按规定,在当地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该地区时,可以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或转移手续。

    已加入外国籍的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在中国境内跨统筹地区流动,按照中国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办法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时,在缴费标准、转移办法和享受待遇等方面,与中国公民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19、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在国内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比照国内同等资历人员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免试外语和计算机。对其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技术职务或执业资格,经验证后,在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确认手续。

     20、已加入外籍的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符合驾驶证申领条件的,可凭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和身体条件证明,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回国创业留学人员,符合驾驶证申领条件的,可凭境外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明和身体条件证明,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可以凭身份证明及机动车相关证明、凭证,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21、妥善安排回国创业留学人员的配偶工作和子女就学。随迁配偶就业,采取个人联系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法,用人单位有接收条件的,要优先安排,确有困难的,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帮助推荐就业。随迁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由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优先办理入、转学手续,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费用。

     22、鼓励留学人员企业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科研基金项目,开展科研活动。同等条件下,对研究开发水平高、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留学人员企业科研项目予以优先支持。进一步发挥留学人员独特优势,鼓励他们创造更多成果和效益。

     23、鼓励各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实验室向留学人员企业开放,支持留学人员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鼓励有发明专利或科研成果的回国创业留学人员申报国家和省部级有关科技奖项。

     24、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主动为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及留学人员创业园提供支持和帮助。建立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信息平台,加大信息网络建设力度,宣传引才和创业政策,提供项目需求信息等,促进资源共享。积极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搭建交流平台,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开展多种形式的留学人员智力交流活动。建立创业投资综合性服务平台,实现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的信息互动交流。建立技术产权服务平台,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提供中外技术专利信息数据库检索、国家重点行业数据库检索和技术产权网上交易等服务。

    四、加强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25、高度重视。各地区要充分认识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把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党管人才的原则,加强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的政策研究、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进一步发挥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积极作用。在各地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综合管理职能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地区的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

     26、加强协调。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综合协调当地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进一步加强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的宏观指导。建立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定期交流制度,加大地区、部门、行业间交流合作,盘活留学人员资源,探索建立海内外留学人员组织合作机制,以留学人员服务机构为主体,发挥海内外各类留学人员组织、社会团体的积极作用,不断开创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服务工作新格局。

     27、突出重点。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鼓励和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的政策措施,加快培育和发展留学人员创业园,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提供专业服务,充分发挥各地国家级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示范、引领和推广作用,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制定专门的支持留学人员创业工作计划,把工作重点放在支持高层次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上。集中优势力量,加大投入力度,力争在引进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企业方面有所突破。

     28、强化服务。各地区要将回国创业留学人员纳入当地重点人才服务对象的范围,建立服务机制。要研究制定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服务机构工作章程和制度,明确专门服务机构,设立专门服务窗口,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提供无障碍、一站式、个性化、全方位的服务。有条件的地区要根据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特点和要求,开发特色服务项目,构建多元化、立体化服务产品体系,支持广大留学人员回国创业。要积极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留学人员创新创业体系,进一步加大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服务工作力度。对做出重大贡献的回国创业留学人员,要以适当方式进行宣传和表彰,营造留学人员回国创业良好氛围。要通过完善留学人员创业信息库,增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要建立与海外留学人员联系的有效渠道,充分发挥各类社会团体机构的联络作用,加强与海外留学人员的联系,为他们回国创业牵线搭桥,提供服务。

二、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教育部 科技部 公安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医保局 国家移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留学人才回国服务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外事办公室、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局)、公安厅(局)、医保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各直属海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留学人才是我国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部署,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贯彻“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发挥作用”留学工作方针,建立完善覆盖全体留学回国人才的服务体系,努力吸引更多留学人才回国工作、创业和为国服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促进留学回国人才高质量充分就业。强化就业优先,深入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将留学回国人才纳入国家统一的就业政策体系。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双向选择招聘留学回国人才。留学回国毕业生按规定享受高校毕业生同等的招聘(录)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高校毕业生的企业吸纳类、技能培训类、就业见习类、创业扶持类等政策支持。持续推进就业见习岗位募集,组织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人才参加就业见习,鼓励见习单位按规定积极留用见习期满留学回国人才。举办留学回国人才专项招聘会,加强国家留学人才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才市场,培育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建设人力资源服务出口基地,依托全球人力资源服务贸易网络,为留学人才求职就业提供支持。鼓励支持留学回国人才竞聘国际组织岗位。

  二、支持留学人才回国创业。留学人才可以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回国创办企业。深入实施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遴选资助留学回国人才初创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助推企业快速发展。鼓励各类创业引导基金、专项扶持资金、种子资金和信用担保资金加大对留学回国人才创业企业的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开发符合留学回国人才创业企业特点和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加强信贷支持,提升融资便利度。支持留学回国人才以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留学回国人才创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加强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专家指导委员会建设,充实留学回国人才创新创业导师库。

  三、鼓励留学人才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提升“春晖计划”“赤子计划”等留学人才专项的服务能力和投入力度,支持鼓励广大留学人才通过兼职、合作研究、回国讲学、学术技术交流、考察咨询、创新创业等多种形式为国服务。鼓励各地、各有关部门设立实施留学人才回国服务项目,组织留学人才到基层进行技术指导、培训示范等服务活动。

  四、搭建留学回国人才创新创业平台。加大留学人员创业园(简称留创园)建设投入力度,支持各地制定完善留创园发展政策,落实场地、财税、服务等优惠政策。落实留创园建设和服务规范,发挥省部共建留创园示范带动作用,在部分产业集中的地区共建专业园。鼓励在留创园建立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建设,举办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大力招收海外博士回国开展博士后研究。支持各地举办海内外人才项目交流对接活动,举办留学回国人才创新创业大赛。

  五、规范留学回国人才学历学位认证。留学回国人才取得的国(境)外学历学位,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与国内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对应关系的,可作为在国内报名参加公务员考试、职业资格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称评审等的条件或参考依据。持续规范攻读国(境)外硕士、博士项目,加强审查把关,不断提高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专业化水平,增强对用人单位的可参考性,进一步提升留学质量。探索推进留学人才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信息共享。

  六、强化留学人才联系和出入境便利服务。留学人才出国后应积极与我驻外使领馆取得联系。各驻外使领馆应主动与出国留学人才对接联络,及时掌握出国留学人才信息,为出国留学人才提供当地的法律法规、文化习惯、安全措施等信息和服务,保护留学人才的合法权益。外交、移民管理、海关等部门应积极为留学人才出入境提供便利。发挥中国留学人员回国服务联盟作用,加强与海外留学生组织和留学人才的联系沟通。支持各地留学回国人才工作部门探索建立留学人才“一条龙”联系服务机制,做到出国前登记服务、留学期间定期联系、回国后主动服务。

  七、畅通留学回国人才评价渠道。留学回国人才在国内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比照国内同等学历资历人员,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职称评审。支持有关地方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商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探索建立境外职业资格认可清单,按规定对留学回国人才持有的境外职业资格证书予以认可,并对应相应的职称。

  八、规范留学回国人才人事档案管理。出国(境)留学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可按规定由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保管。留学人才学成归国后,在国(境)外期间的学历学位认证、成绩单、工作证明等学习和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应及时归档。归档后档案可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相关规定办理转递接收手续。

  九、落实留学回国人才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依法为招用的留学回国人才缴纳社会保险。选择灵活就业的留学回国人才可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按规定为留学回国人才参加和享有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提供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包括高层次留学人才在内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十、加强留学回国人才服务窗口建设。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面向留学回国人才免费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指导等服务。各级留学回国人才服务机构要与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加强协调,建立“一口受理”的服务机制,将留学回国人才纳入“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范围,通过数字赋能,提升数字治理和服务能力,为留学回国人才办理就业、创业、人事档案、职称、社会保险等事项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时代进一步做好留学人才回国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组织领导。要不断完善留学人才回国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职能作用,推动解决留学人才回国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加强政治引领和国情教育,引导留学人才发扬留学报国传统。要加强对留学回国人才就业创业、发挥作用的宣传,讲好海归故事,营造良好氛围。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教育部

                                     科技部

                                     公安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医保局

                                     国家移民局

                                     2024年11月7日

 

三、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活动,落实留学政策,促进教育国际交流合作, 履行社会责任,满足申请人升学、就业、考试等需要,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以及相关国际条约、协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简称“认证”),是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简称“留服中心”)根据申请人的自主申请,依据本办法与服务协议,对国(境)外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证书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与我国相应学历学位的对应关系等作出专业性、技术性认定和说明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申请人,是指持有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以本人名义自主向留服中心提出认证申请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简称“证书”)是指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协定以及证书所属国(地)有关法律法规等所定义的高等教育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具有学位效用的其他学业证书。

    留服中心根据平等自愿原则与申请人签订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服务协议(简称“服务协议”)。

第三条 留服中心开展认证活动,应当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捍卫国家教育主权,维护国家学历学位制度,践行人才强国战略,服务国家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促进教育对外开放, 增强我国教育的国际影响力,贯彻“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发挥作用”的留学工作方针,促进国际化人才培养与中外教育交流互鉴。

第四条 留服中心开展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遵从国家政策, 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原则,坚持科学、规范、系统的专业方法。

第五条 留服中心应当依据认证标准开展认证活动。认证标准的制定,应当结合国情并参考国际惯例,以我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为依据,以我国缔结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为准则,以我国和相关国家(地区)高等教育学历学位制度、资历框架与质量保障机制为基础,充分考虑各国家(地区)高等教育体制差异性。

第六条 留服中心在开展认证活动之外,不为申请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不为申请人使用认证结果的方式目的承担责任。因申请人提供虚假、违法、无效、不充分、不准确的材料(信息)而引发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本人承担。因证书颁发机构、办学机构以及第三方核查机构提供错误信息影响认证结果,留服中心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及时纠正。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认证应当遵守法律规定、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并签署服务协议, 遵循诚信原则;应当向留服中心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充分、准确的材料(信息);应当合法、合理使用认证结果。

第八条 申请人在认证或者复核期间有提供虚假材料(信息)行为的,留服中心可以对外公示并在特定期限内暂停为其提供认证服务。

第九条 留服中心应当依法尊重、保护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要求留服中心提供个人信息的,留服中心应当提供。

第十条 留服中心可以接受公众提供的线索或者信息以优化服务质量,提高认证水平。

第十一条 留服中心在开展认证活动的基础上,可以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提供咨询服务,并适时为公众披露与认证相关的数据及信息。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信息),以及留服中心在认证或者复核过程中所获得的其他材料(信息),归留服中心所有,由留服中心管理。

第二章    认证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本人应当在留服中心网上服务大厅提交其认证申请;未成年人提交申请的,应当书面委托法定代理人办理申请。

申请人应当仔细阅读并签署服务协议,知悉自己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提供虚假材料(信息)的后果。

    申请人应当书面授权留服中心使用其个人信息、资料,允许留服中心向证书颁发机构、办学机构或者第三方核查机构就认证有关事项进行核查;书面授权证书颁发机构、办学机构或者第三方核查机构就核查内容向留服中心披露有关信息、记录以及其他必要资料。

    留服中心应当在服务协议中充分告知申请人申请认证可能产生的违约责任、提供虚假材料(信息)的后果。

第十四条 留服中心实行一证书一认证制度。申请认证两份或者多份证书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应份数的认证申请。一份证书内含多个学位的,申请人应当按一份证书申请认证, 留服中心出具一份认证结果。

第十五条 留服中心通过网上服务大厅公布认证申请材料清单。申请人应当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人提交认证申请后,不得变更申请材料、修改申请信息或者撤回申请。

留服中心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在7 个工作日内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

第十六条 申请人个人身份信息应当与证书所载信息一致。因申请人身份信息变更或者证书颁发机构信息错误等特殊原因导致信息不一致的,留服中心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信息核对、实名认证、实人认证等身份识别核验;必要时, 留服中心可以要求其提交其他措施的核查结论,包括指纹录入、字迹鉴定、同步录音录像等。

第十八条 留服中心收到认证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确认通知,告知认证进度查询方式。

第十九条 申请人满足下列情形的,留服中心应当受理其认证申请:

    (一)提交的证书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所指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

    (二)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

    (三)身份识别核验无误;

    (四)自愿签署服务协议与授权书;

    (五)已缴纳认证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 收到认证申请后,留服中心发现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认证中学文凭等非高等教育层次的文凭证书;

    (二)申请认证参加外语培训或者攻读其他非学历教育课程所获得的毕(结)业证书;

    (三)申请认证进修人员、访问学者的研究经历证明和博士后研究证明;

    (四)申请认证国(境)外高等院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预科证明;

    (五)申请认证国(境)外荣誉称号,以及无相应学习或者研究经历的荣誉学位证书;

    (六)申请认证国(境)外各类执业资格证书;

    (七)申请认证的证书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所指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的其他情形;

    (八)申请人未通过身份识别核验;

    (九)申请人未能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十)申请人无故重复提交认证申请;

    (十一)其他应当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虽然不持有证书,但具备真实学习过程并已获颁国(境)外学历学位的,可以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留服中心提出认证申请;留服中心经核查认为情况属实的,可以受理认证:

    (一)遗失证书;

    (二)难民和流离失所者无法提交证书;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申请时无法提交证书;

    (四)依据所属(在)国(地区)法律或相关规定,学位证明信与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五)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提交证书,但符合相关认证标准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申请受理后,申请人如有特殊原因确需终止认证的,留服中心可以准予终止,但已经向证书颁发机构、办学机构以及其他机构发起核查或者申请人具有提供虚假材料(信息)可能性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留服中心应当在认证申请受理后的 10-2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认证结果。因不可抗力、境外法定节假日或者补充证明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认证期限的,留服中心应当通知申请人。

    因核查渠道差异,不同国家(地区)文凭证书认证所需时间不同,留服中心在网上服务大厅公布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服务协议支付认证服务费用。核查过程产生的第三方额外费用,申请人须直接向第三方支付。

    因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信息)导致不予认证的,认证费用不予退还。

    认证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由留服中心按照国家物价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留服中心在网上服务大厅公布退费办法。

 

第三章 认证核查与认定

第二十五条 留服中心开展认证活动,应当基于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信息),结合具体情形,独立作出专业判断。

第二十六条 留服中心应当核查并认定下列事项:

    (一)证书的真实性;

    (二)证书颁发机构与办学机构的资质与合法性;

   (三)证书在所属(在)国(地区)的被认可情况;

  (四)证书相关课程的质量保障情况;

   (五)证书在所属(在)国(地区)的学历学位层次及其与我国学历学位层次的对应关系;

  (六)申请人与证书相关的学习经历。

    必要时,留服中心还可以核查并认定下列事项:

    (一)证书相关课程设置和颁证要求与国际、国内同类型学历学位的差异性;

    (二)其他与认证有关的要素或者信息。

第二十七条 留服中心可以采取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措施,完成相关核查和认定工作:

    (一)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二)向证书颁发机构、办学机构或者第三方核查机构咨询、核实与收集相关证明材料;

    (三)查询境内外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国际公约以及所涉及国家(地区)高等教育资历框架等相关规定、标准;

    (四)查询相关国家(地区)主管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

    (五)通过国际组织、行业协会、民间团体、信用机构、智库等渠道获取补充信息;   

    (六)与相关政策制定机构或者专业组织沟通;

    (七)征询相关领域专家意见;

    (八)参考既往做法与经验;

    (九)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八条 认证申请具有下列情形的,留服中心可以启动加强审查相关程序,要求申请人、证书颁发机构或者办学机构及其所属(在)国(地区)质量保障机构、教育主管部门等协助提供相关材料(信息),同时延长认证期限:

  (一)相关课程设置和颁证要求与国际、国内同类型学历学位存在差异;

  (二)留服中心收到公众提供的反映相关院校或者课程存在问题的线索;

  (三)相关院校或者课程认证数据出现异常;

  (四)存在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符的情形;

  (五)其他应当启动加强审查程序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况,如申请人未能通过认证,在证书颁发机构或者办学机构自愿承担相应责任并挽回不良影响后,留服中心可以酌情对相关个案进行再次核查和认定。

第三十条 认证期限截止,通过核查仍未获得充分、确切的证据或者信息的,留服中心可以作出研判并出具相应认证结果。认证结果出具后,留服中心应当继续跟踪核查。

 

第四章 认证结果

第三十一条 留服中心应当依据核查和认定后所获得的证据、信息,分别出具下列类型的认证结果:

  (一)认证书;

  (二)暂不认证通知单;

  (三)不予认证通知单;

  (四)其他形式的认证结果。

    认证结果可以在留服中心网上服务大厅查询。

第三十二条 认证结果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认证结果出具后,认证程序终止。如对认证结果有异议,申请人可以申请复核或者根据新材料、新情况重新申请认证。

    留服中心出具的每份认证结果具有唯一性,不作为其他认证申请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证书经核查和认定符合认证标准的,留服中心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认证书。

  认证书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认证书编号;

  (二)申请人的个人信息;

  (三)证书颁发机构名称、资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项目的合法性;

  (四)学历学位名称;

  (五)颁授时间;

  (六)学历学位层次;

  (七)学历表述;

  (八)留服中心盖章;

  (九)出具日期;

  (十)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认证书中使用的证书颁发机构中外文名称以及学历学位名称由留服中心确定。必要时,留服中心可以作出释明。

  留服中心建设并维护国(境)外高等教育机构中外文名称及学历学位名称数据库,并依据准确性与一致性原则在认证书中使用。

第三十五条 留服中心可以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信息)在认证书中对申请人留学期间的专业领域作出符合所属(在)国(地区)高等教育学科分类的写实性描述。

第三十六条 留服中心可以依据认证标准判断国(境)外学历学位与我国学历学位层次的对应关系。无法与我国学历学位层次实现对应的,可以与证书颁发机构所属(在)国同类型学历学位对应。确无法实现对应的,留服中心可以仅作出写实性描述。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核合格获得国(境)外学历学位,经核查和认定符合认证标准的,留服中心均在认证书中载明其具有相应学历。

第三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留服中心不能为申请人出具认证书,但应当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有提供虚假材料(信息)的行为;

  (二)证书不符合留服中心相关认证标准;

  (三)证书颁发机构与办学机构不符合留服中心相关认证标准;

  (四)相关课程的质量保障情况不符合留服中心相关认证标准;

  (五)属于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加强审查未通过;

  (六)有较大比例的减免学分(学时)来自于境内学习经历,需确认来源;

  (七)申请人与证书相关的学习经历涉及无办学资质的机构;

  (八)证书及其相关学习过程与所属(在)国或者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互认协议或者有关规定明显冲突;

  (九)申请人拒绝或者逾期未能补充证明材料;

  (十)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不充分;

  (十一)认证期限截止时留服中心所掌握的信息仍不足以作出研判;

  (十二)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可以终止认证;

  (十三)证书经证书颁发机构撤销;

  (十四)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其他无法克服的阻碍,导致认证无法进行;

  (十五)其他暂时无法通过认证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证书颁发机构或者办学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向留服中心说明,导致认证无法继续开展的,留服中心可以向申请人出具暂不认证通知单,但应当说明理由:

  (一)无故不配合或者阻挠留服中心核查要求;

  (二)故意隐瞒或者提供相互冲突、不真实、不准确信息;

  (三)办学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情形,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四)制造、传播不实信息。

  证书颁发机构或者办学机构主动与留服中心建立有效沟通、纠正上述行为的,留服中心应当恢复认证程序。

第四十条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申请人无法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的,留服中心可以予以谅解,并适时公布临时适用办法。

第四十一条 认证结果出具后,留服中心仍可以组织复查或者跟踪核查,并依据新情况、新证据作出修改原认证结果内容或者类型的决定。修改后的新认证结果,应当通知申请人。  

留服中心保留所有认证结果的修改记录,并可供查询。

  申请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获取的认证书自始无效。

第四十二条 留服中心对申请人经同一学习经历获得的同一证书(包括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之情形)仅出具一份认证书。申请人因故重复提交认证申请的,留服中心必要时可以出具新的认证书,原认证书自动失效。

 

第五章 复核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复核,是指留服中心对已出具认证结果的认证申请再次开展核查和认定的过程。

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对认证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认证结果出具之日起 12 个月内向留服中心申请复核。

  复核仅能申请 1 次。留服中心不收取复核费用。

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本人应当通过留服中心网上服务大厅提交复核申请。提交复核申请须说明复核理由,明确具体诉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六条 复核期间不影响原认证结果的效力与执行。

第四十七条 留服中心复核所需期限与相应的认证期限相同。具体期限参考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相关内容。

第四十八条 留服中心可以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信息)、自主查明的事实等作出复核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对留服中心复核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留服中心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期间,除法院裁定或者判决外,不改变相关决定。

 

第六章 关于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信息)行为的处理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提供虚假材料(信息)行为是指申请人在认证申请或者复核过程中违反本办法和服务协议,提供虚假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其他虚假材料、不实信息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情况:

  (一)未获颁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提供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的证书(包括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之情形);

  (二)提供虚假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及出入境记录等,影响对其个人身份信息或者真实学习过程的判断。

第五十二条 申请人有提供虚假材料(信息)行为的,留服中心应当出具不予认证通知单,并在不予认证通知单中告知具体事由、依据、处理决定以及申请人提起复核申请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 申请人对不予认证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本办法第五章相关内容提起复核申请。

  申请人在不予认证通知单出具之日起(含)10 个工作日内提起复核申请的,复核期间暂不公示;申请人提起复核申请时已被公示的,复核期间不停止公示,留服中心可以依据复核结果决定维持或者停止相关处理。

第五十四条 申请人有提供虚假材料(信息)行为的,留服中心应当在不予认证通知单出具之日起(含)第 11 个工作日将申请人列入公示名单。自列入公示名单之日起 1 年内为公示期;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情节严重的,自列入公示名单之日起 3 年内为公示期。公示期内,留服中心暂不受理申请人提出的任何认证申请,申请人正在办理的其他申请除外。公示期满后,留服中心可以受理其认证申请,但可以根据核查需要,延长认证期限。

  申请人在认证结果作出时是未成年人的,不得公示。

第五十五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信息)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有提供多项虚假材料(信息)或者多次提供虚假材料(信息)行为的,留服中心可以决定延长公示期1 至 2 年,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具有前款情形,涉嫌构成严重违法或者犯罪的,留服中心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并配合调查。

第五十六条 留服中心在中国留学网、网上服务大厅等公示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信息) 相关情况,并保存公示记录。

第五十七条 公示信息应当客观、准确,可以包括:

  (一)姓名、出生日期、认证结果编号;

  (二)提供虚假材料(信息)行为的具体情形;

  (三)公示期满日;

  (四)留服中心认为应当公示的不涉及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 留服中心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公示信息不准确或者应予删除的,留服中心应当在确认后 3 个工作日内予以变更。

第五十九条 申请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留服中心核实后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

  (一)公示期届满;

  (二)申请人死亡,其亲友向留服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停止公示;

  (三)提供充分证明对他人冒名申请认证不知情,不应承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后果;

  (四)申请人提起诉讼,法院裁定或者判决停止公示;

  (五)依职能或者依申请发现不构成提供虚假材料(信息)行为;

  (六)作为提供虚假材料(信息)处理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嗣后发生变化, 已无处理必要;

  (七)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情节严重的情形,申请人积极主动纠正并消除不良影响,经留服中心认定已无处理必要。

第六十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信息)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的,可以向留服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停止公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留服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含)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实名认证,是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基于自然人身份信息、法人单位信息等国家认证资源,提供的全国统一身份认证服务。

  本办法所称实人认证,是指国家移民管理局提供的对出入境证件持有人的人像信息一致性核验。

  本办法所称所属国(地),是指证书颁发机构、办学机构的行政归属、注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所在国(地)是指证书颁发机构、办学机构的办学所在国家或者地区。

  本办法所称“年”、“月”计算方式为自起算之日起至期限届满之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六十二条 留服中心对本办法拥有最终解释权,并根据认证工作需要进行补充或者说明。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3年01月28日起施行。《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评估办法》

《关于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材料涉假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失信行为公示办法》等同时废止。

    本办法生效时尚未完结或者尚在复核期的相关申请,适用原认证办法,但适用本办法更有利于申请人的除外。

 

四、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指南

    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是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依据《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办法》与《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服务协议》,对国(境)外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证书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与我国相应学历学位的对应关系等作出专业性、技术性认定和说明的服务活动。为便于认证申请人了解认证流程和认证相关信息,特编写本指南供参考。

一、受理范围

  申请人在以下机构学习获得的国(境)外正规合法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证书:

  (一)国外大学/高等教育机构;

  (二)港澳台地区大学/高等教育机构;

  (三)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办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

  注: 以上证书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上述机构应为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合法、正规的高等教育机构;

  (二)提供的学历学位课程有质量保证或者认可,学习经历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定学制要求;

    (三)颁发的证书被所在国政府部门承认。

二、以下证书不在受理范围内

  (一)中学文凭等非高等教育层次的文凭证书;

  (二)外语培训或者其他非学历教育课程的毕(结)业证书;

  (三)进修人员、访问学者的研究经历证明和博士后研究证明;

  (四)国(境)外高等院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预科证明;

  (五)国(境)外荣誉称号,以及无相应学习或者研究经历的荣誉学位证书;

  (六)国(境)外各类执业资格证书。

三、认证流程

    申请注册: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上服务大厅“学历学位认证”中的在线申请栏目进行注册;

  实名认证:在统一用户身份认证系统用身份证号注册账号;

  实人认证:使用“移民局12367”手机APP实人认证,获取8位个人授权码,授权留服中心获取出入境记录;

  填写申请表:根据自身学位和学习经历准确填写申请内容;

  上传材料:在对应的材料框内上传电子版申请材料;

  在线支付:在线支付认证费;

  注意事项:如需办理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在留服中心网上服务大厅提交,不得委托他人或者代替他人提出申请。未成年人提交申请的,应当书面委托法定代理人办理申请。

四、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在线提供以下材料的电子扫描件:

  (一)学历学位证书;

  (二)学习期间使用的旅行证件(护照/通行证、签证与签注);

  (三)近期标准证件照片,底色不限;

  (四)授权声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建议申请人提供院校开具的官方完整成绩单等其他辅助材料。

  材料要求详情参见《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材料》。

五、认证时限

  (一)分类管理

  因核查渠道差异,不同国家(地区)文凭证书认证所需时间不同。留服中心对不同国家/地区(类别)的认证工作时限采取分类管理(详情参见《关于分类管理认证工作时限的通知》),主要情况如下:

  (二)不能提供加急服务

    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分为初审、评估、核查、审核、复审等环节,其中评估、核查中一些环节需要在境外高校以及多部门配合下完成,存在诸多不可控因素,需要严格按程序进行,因此不能提供加急服务(详情参见《关于谨防中介代办造成认证风险的特别提醒》)。因颁证院校或核查机构未能及时反馈核查结果的,以及申请人未及时补充相关材料的,均可能导致认证工作周期延长。

  (三)绿色通道

  对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中心提供绿色通道,详见《高层次人才认证绿色通道办理须知》。

六、认证费用

  在线支付:认证费360元/份。

七、认证结果

  (一)认证结果类型

  1、认证通过:符合《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办法》规则要求的,出具认证书。

  2、暂不认证:因不符合《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办法》规则要求暂不能出具认证书的,出具暂不认证通知单,可退还认证费用。

  3、不予认证:申请人有提供虚假材料(信息)行为的,出具不予认证通知单,不退还认证费用。

  (二)认证书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个人信息;

  2、证书颁发机构名称、资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项目的合法性;

  3、学历学位名称及颁授时间;

  4、关于学历学位层次、学历与中国学位学历对应关系的表述;

  5、留服中心盖章;

  6、出具日期。

  认证书样本

    (三)认证结果为电子证照文件,在线查询网址:http://zwfwbl.cscse.edu.cn/homeView/contactUs?type=2

  申请人如需纸质存档依据,可自行打印带有电子签章的电子版认证书。

  八、认证复核

  申请人对认证结果(认证书、暂不认证通知单、不予认证通知单)有异议的,可以自认证结果出具之日起 12 个月内向留服中心申请复核。复核仅能申请 1 次。留服中心不收取复核费用。

  复核申请方式:申请人本人可通过登录学历学位认证申请系统在线提出。提交复核申请须说明复核理由,明确具体诉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九、特别提示

    请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如提供虚假材料或对材料信息进行篡改,留服中心将按照《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办法》予以公示,不退还认证费用。

十、常见问题

  1、获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后多长时间内必须申请认证?

  2、暂未颁发学位证书,可以持学校出具的证明信申请认证吗?

  3、申请认证对于在国(境)外学习时间有具体要求吗?

  4、学历学位认证必须本人申请办理吗?

  如有其他问题,请参见我中心官网常见问题解答。

十一、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10-62677800(客服中心)

  认证咨询邮箱:renzheng@cscse.edu.cn

技术支持邮箱:support@cscse.edu.cn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2025年4月2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菲律宾共和国大使馆 版权所有
http://ph.china-embassy.gov.cn